一、律师事务所申请变更章程的,应当向住所地地市级司法局提交下列材料:
   (一)章程变更申请书;
   (二)合伙人会议决议;
   (三)新修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。
   二、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:
     (一)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;
     (二)律师事务所的宗旨;
     (三)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;
     (四)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;
     (五)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、变更程序(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);
     (六)律师事务所决策、管理机构的设置、职责;
     (七)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;
     (八)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、收费、财务、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;
     (九)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、程序以及清算办法;
     (十)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、修改程序;
     (十一)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。
    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,其章程还应当载明合伙人的姓名、出资额及出资方式。
     律师事务所章程的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、法规、规章相抵触。
   三、受理申请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,准确核实申请人情况及申请材料真实性。应当根据申请材料具体情况,与申请人面谈,制作谈话笔录,形成审查意见,并同全部申请材料一起报送市司法局。
   四、市司法局自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,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。必要时可以与申请人进行面谈。